简体版 繁体版 
 东莞餐协 > 政策法规 > 政策资讯 >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

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30),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

试点工作自20059月开始,2003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五年八月十七日

Posted @2008-4-12 13:29:20  阅读(169)  评论(0)  
最新更新
  • 餐饮卫生实行新“五四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常见问题解答
  • 文章搜索
    联系电话:0769-22212305 传真:0769-22212304
    邮件:dgcanxie@163.com 网址: www.dgcanxie.com
    地址: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9楼1900室 邮编:523000
    copyright@东莞市餐饮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东莞市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