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的好坏,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不但是预防传染病、杜绝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同时又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的标志。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消费者三方面密切配合,其中,经营单位的自律和守法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在卫生监督执法模式上,应尽可能调动和保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主动争取达到公共卫生良好水平。《东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在总结卫生部、省内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场所特点和现状,按照危害性评估的原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总体目标
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创新依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两者缺一,都不能确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次。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除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吊销卫生许可证,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地卫生部门应以各种方法提供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五)卫生安全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人员工资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三、评审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旅业、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游泳场所(馆);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价,但不参加等级评审,满一年后再参加等级评审。
(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浴室(桑拿)、沐足、盲人按摩公共场所。2007年在条件比较成熟和自愿申请的经营单位中选择约60间公共浴室(桑拿)、沐足、盲人按摩经营单位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力争在2008年底前我市所有公共浴室(桑拿)、沐足、盲人按摩经营单位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覆盖。
四、工作步骤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全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频次。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和辅助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分别做出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健康情况和卫生状况、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监督,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监督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
(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仍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对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附表中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3、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得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2)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3)得分低于总分的60%者,评为差。
(二)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率。根据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见表1),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不评级,按常规监督进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A、B、C、D四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1、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良好的,为低风险,评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
2、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一个良好,另一个一般的,为中风险,评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
3、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一般的,为高风险,评为C级,强化监督;
4、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经常性卫生监督为差的,评为D级,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
违反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C级根据情况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于违反关键监督项目做出降级处理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表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和监督频次表
卫生信 誉度分级 | 卫生许可 审查结论 | 经常性卫生 监督审查结论 | 风险性分级 | 监督类别 | 监督频次 |
A | 良好 | 良好 | 低度 | 简化监督 | 1次/年 |
B | 良好 | 一般 | 中度 | 常规监督 | 2次/年 |
一般 | 良好 | 中度 | |||
C | 一般 | 一般 | 高度 | 强化监督 | 3次/年 |
D | 良好或一般 | 差 | 极高 | 不予验证或停业整顿 | - |
差 | - | 极高 | 不予许可 | - |
注: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为良好,60-85%者为一般,60%以下者为差
五、评审方法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每年评审认定一次,并遵循动态监督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应降低其等级;卫生条件经改进后显著提高的,达到等级要求的,可提高其等级。评审工作可结合复审换证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原则上先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然后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审。应纳入评审范围而未按时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的,在量化工作开展后,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评审。
(三)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的精神,鼓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照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等级。
(四)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分,作出审查结论,并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
(五)公共场所卫生等级的认定
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初评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并把全市审核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认定。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D级单位分别由负责管辖的卫生监督机构认定,即由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D级的认定。
(六)社会公布
卫生部门在每年年底(11、12月份)向社会公布量化评审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名单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由市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B、C、D级单位名单由负责认定的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关键监督项目(为表中带※※和※的项目)表示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高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