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月饼等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各酒店、餐饮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所有食品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擅自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加强月饼等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杜绝酒店、餐饮单位的无证生产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酒店、餐馆等餐饮单位,凡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以销售为目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QS标志及编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
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局将加大对酒店、餐饮单位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查处力度。
三、生产月饼、腊肠等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酒店、餐饮单位,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通则》和相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尽快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条件,加紧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洒店、餐饮单位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月饼、腊肠等预包装食品,被委托方必须持有符合委托加工内容、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标注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双方均必须到所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委托加工备案,请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科办理,联系电话:23109961。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